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