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第十条有效编制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等土地整治区域,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