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所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保安员。民办学校、企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举办学校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配备保安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