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四)向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五)协调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