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和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