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学校在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受害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救援处置,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