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和处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自杀、自伤的;(四)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中小学校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