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暴风雪、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自杀、自伤的;

(四)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中小学校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