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学校区域内、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以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二)在学校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四)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