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区域内、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以内开设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或者从事危害教育教学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

(二)在学校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设置集贸市场、非学校专用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四)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