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进行安全隐患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