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校附近道路设立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停靠标志,设置禁停、禁止鸣笛、限速标志;

(二)学校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减速标志或者设施;

(三)在学校附近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提示标志;

(四)在城市学校周边路段设置路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