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门前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私建和滥建建筑物、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