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