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