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工程建设和学校建筑、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