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学校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学校和学校周边区域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指导、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四)在中小学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学校门前和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五)可以向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派驻警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