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