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三十万元;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