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覆土前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