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