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