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