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九条有效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该区域的申请不再受理。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申请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预留期为一年。因特殊原因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延长矿区范围预留期,预留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预留期,又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