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矿区范围确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