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或者申请采矿权,以及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九十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