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或者申请采矿权,以及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勘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九十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