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经批准后,探矿权人应按国家有关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报告和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