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一百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一百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五百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