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六条有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