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八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勘查作业区面积,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向发证机关报送勘查工作年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二千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五千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一万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