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一)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
(五)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