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监护人接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家属接车。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