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森林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