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森林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