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二)擅自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三)越权发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的;(四)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园林绿化遭受重大损失的;(五)挤占、挪用、贪污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六)枉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