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