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