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权属单位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