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有关部门进行排危处理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