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有关部门进行排危处理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