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二)毁损园林设施;(三)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四)恐吓、逗打展出动物;(五)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六)生火野炊、鸣放鞭炮;(七)在树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八)倾倒污物、堆放物资;(九)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十)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