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