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