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