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区(市)、森林防火重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森林防火队伍,森林防火重点村(社区)应当建立森林扑火预备队伍。森林防火(扑火预备)队伍应当进行专业训练。

森林火灾预防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