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森林火险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二级森林火险区,包括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的所有山林和重要的林带;

(三)三级森林火险区,包括农田林网、四旁树木和其他成片有林地。

森林火险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一、二级森林火险区由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