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