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管理者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经营管理负责人责任制。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