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