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应当处罚的,由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