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森林火灾情况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起火原因、肇事者及有关责任;

(三)扑救经过、人员伤亡及物资消耗情况;

(四)受害面积、林木数量、价值和其他经济损失核算;

(五)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森林火灾的等级;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