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区(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森林火灾扑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